【广西】
广西某混凝土公司在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由于在废水沉淀池内设置了一根软管,使用潜水泵将沉淀池内的泥浆水上抽,通过雨水沟外排。
受到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该混凝土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云南】
云南某混凝土公司在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采取不经法定排放口的规避监管方式将沉淀池污水排放至外环境;私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废料浆通过排放口排放至外环境。
该公司被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混凝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3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陕西】
陕西某混凝土公司因在生产现场有大量砂石料堆积未进行有效覆盖,场内及周边积尘很厚,扬尘污染严重。
被西安市环保局处以罚款4万元。
该混凝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
“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规定。
【广东】
2015年3月,佛山禅城一水泥混凝土供应站由于不断的粉尘、噪音污染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且并未通过环评,而且配套治理设施也未建成。
被环保局处以责令停产并罚款6万元的决定。
该混凝土供应站的隶属公司是佛山市市政公司,其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市政公司的理由是,该混凝土供应站1986年建成投产,当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尚未发布实施,且水泥站2000年新增设备时,该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周边并无住宅小区,属非敏感区;而2010年更新设备,由于不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不需要报批环评。
但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市政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前后都存在,部门处罚并未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时按规定,不论涉案用地属敏感区还是非敏感区,建设项目都应进行环评。
【山东】
威海某混凝土公司未依法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混凝土搅拌站。
被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处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混凝土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六条、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环境保护不容忽视,时刻防范法律风险
许多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忽略或不重视环境保护,也不重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往往因违法而被处罚了才醒悟。一个绿色环保型的混凝土企业,应该注重粉尘、噪音排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生产废料“零排放”。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也将大大降低或杜绝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违法成本。
混凝土企业必须就下述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此外,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各方面指标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
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的相关规定。
厂区粉尘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中的相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HJ/T4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