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执法检查中,北京市监督总站发现在“北京(楼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中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符,存在混凝土生产企业总站与分站混淆的情况。市监督总站要求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在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录入时应进一步规范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在填写试验委托单时,应按照混凝土实际生产企业(站点)名称认真填写,不得随意填写,杜绝试验报告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符的情况发生。
二、监理单位在见证过程中严格核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见证资料。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时,应与施工单位委托信息相一致。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中发现有与本单位供应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