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基本情况
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此额度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并授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8月20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截止2015年5月25日,在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内,仅发生了一起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建双元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 5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业务担保。
为满足各级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调整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担保总额及授权期限与前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总额及期限相同。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商混”)对其子公司湖南中建五局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局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调整为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4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4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5月26日,五局混凝土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渤长分银承(2015)第7号),中建商混与渤海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合同编号:渤长分最高保(2015)第3号)(上述两份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由渤海银行长沙分行递送至公司),中建商混为五局混凝土公司向渤海银行长沙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额度在中建商混对五局混凝土公司的担保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湖南中建五局混凝土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30日
3.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霞凝乡金霞村国家粮食储备库
4. 法定代表人:李明杰
5. 注册资本:7508.44万元
6. 经营范围:凭本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及小型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建筑设备租赁。
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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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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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湖南中建五局混凝土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五局混凝土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渤海银行长沙分行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中建商混在本协议项下应向渤海银行长沙分行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五局混凝土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中建商混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六、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商混为其子公司五局混凝土公司提供担保,是保证五局混凝土公司开展业务的经营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利于经营业务的开展,也将为公司经营带来积极影响,此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2.此次被担保的五局混凝土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商混的全资子公司,不需要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七、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0000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69%。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
3.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