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0月,芜湖市墙散办印发《关于联合开展墙改、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芜墙散办字〔2014〕26号),联合各县、区墙散办加强对全市建筑工地、新农村建设集中区及墙散预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使建设工地、相关企业违法违法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受到芜湖市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威慑力的影响,2015年4月15日,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市墙散办申请其承建的芜湖市宏金·金色水岸一期工程欲使用袋装水泥。芜湖市墙散办领导对此高度重视,4月20日,芜湖市墙散办联合镜湖区经发委组成5人检查组对该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经现场核实,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芜湖市金宏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达8419.36万元,项目施工总面积达70351.34㎡,该工程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1#-3#楼、5#-9#楼已全部封顶,进入砌体砌筑及粉刷抹面阶段。从对该项目东南西北四至检查情况看,受限于客观条件影响,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该公司反映情况属实。5月10日,芜湖市墙散办收到该项目承建单位相关补正材料。为不影响该工程施工进度,芜湖市墙散办及时要求镜湖区经发委墙散办作进一步的核实并予以说明,起草了《关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金·金色水岸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程序呈领导审批,同意其使用袋装水泥。5月20日,芜湖市墙散办首次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颁发《同意使用袋装水泥备案通知书》,并强调其要做好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芜湖市墙散办首开对建筑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核准备案,这是芜湖市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典型案例,也是按照中央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的具体实践,为后期芜湖市建筑工程如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行核准备案首开先河,今后凡类似没有核准备案的,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