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后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漳州水泥厂(本公司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为被执行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涨价分成款人民币2,548,294.26 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8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882.94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于2014年度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确认诉讼损失274万元(其他应付款)。本次裁定及被执行,对公司2015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15年5月12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漳州水泥厂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并取回一份《执行通知书》[(2015)漳执字第13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案件及判决、裁定情况
福建省国顺物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诉本公司及公司漳州水泥厂(二被告,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1月10日做出(2013)漳民初字第292号判决:1.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水泥涨价分成款 2,548,294.26 元及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后,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省高院2015年2月4日《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应于2015年2月14日前预交诉讼费27,186元。由于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省高院2015年2月25日做出(2015)闽民终字第167号终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5月12日,本案代理人(之一)连建平先生向本公司送达(2015)闽民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按收文手续办理接收了该裁定书。
以上涉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4)、2014年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0)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关于执行通知书及涉及事项
2015年5月12日,本公司漳州水泥厂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并取回一份《执行通知书》[(2015)漳执字第130号]。该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本公司及漳州水泥厂)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涨价分成款人民币2,548,294.26 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8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882.94元。
此前,因上述原因,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开立的账户(一般账户)已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账户主要用于收受部分水泥货款。截至当前,该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约340万元。本公司收悉《执行通知书》后,立即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并于同日向该院发函申请解冻帐户,以便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的义务。预计该账户很快将解除冻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2014年度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确认诉讼损失274万元(其他应付款),但尚未支付。本次被执行,对公司2015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终字第167号];
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漳执字第130号]。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