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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工作措施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核心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8月31前组织完成对本市有资质混凝土搅拌站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规程》(DB11/642-2014)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污染物排放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工作措施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大气办〔20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混凝土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7号)第48项“压缩混凝土搅拌站规模”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推进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的通知》(京大气办〔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2015年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推进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2014年,各区县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工商等主管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严格禁止增量、逐步压缩存量、有序引导流动”的工作目标,有力、有序开展治理整合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加强了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停产、关闭了27家无行政许可搅拌站点,并确保2013年关闭的5个站点不出现反弹;加强对混凝土市场的监督执法,打击了非法转让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及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取缔了无资质搅拌站点承揽工程的行为,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按照修订后的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14)相关规定,积极督促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环保改造、升级;推动行业自律,发布混凝土行业质量控制价,抵制恶性竞争违规行为。通过治理,混凝土企业在绿色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但不容忽视的是,制约本市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极个别无行政许可搅拌站仍未完全关闭;二是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仍有生存的土壤;三是个别混凝土搅拌站环保意识薄弱,未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14)要求,管理粗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了大气环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推进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各负其责,真抓实干,按照2015年工作措施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混凝土搅拌站的治理整合工作。


二、依法查处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违法行为,坚决停产、关闭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


一是要严厉打击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违法行为,对违法新建、扩建搅拌站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各区县政府对2014年3月1日后非法新建、扩建的站点要发现1家关停1家。


二是要停产、关闭无行政许可混凝土搅拌站。各区县政府继续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已建成的无行政许可混凝土搅拌站的梳理、排查(见附件1),各区县政府对梳理排查出的无行政许可搅拌站要立即予以停产、关闭,确保2015年内全市无行政许可搅拌站全部停产、关闭。


三是禁止无资质搅拌站点生产、经营混凝土。各区县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资质搅拌站的专项检查,确保在2015年9月底前停止生产混凝土,积极引导其按照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实现转产或迁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资质的站点要及时变更或撤销其销售、生产、经营混凝土的营业范围。


四是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并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对2015年之前按照市政府要求已经停产关闭的34家混凝土搅拌站(见附件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和各街道、乡镇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其不得反弹,规划部门确认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拆除。


三、强化混凝土市场的监督执法,净化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4〕358号)相关规定深入开展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二是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三是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与企业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应当一致;四是施工单位不得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有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录外的站点供应混凝土。


四、对《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8月31前组织完成对本市有资质混凝土搅拌站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规程》(DB11/642-2014)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污染物排放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7号)要求,认真制定本区县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方案,重点是本辖区内无资质站点基本情况及停止生产混凝土工作安排。各区县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以及排查、梳理新发现的无行政许可搅拌站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11月15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吴超、高峰;联系电话:59958978,8329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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