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提出,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当前,贵州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大力实施建筑节能,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可以避免重复发达地区在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资源大量消耗、环境急剧恶化的教训,走一条贵州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为此,贵州省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97%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不断增加,面积超过700万平方米等。随着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制定《条例(草案)》对相关工作加以规范和保障。
《条例(草案)》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资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条例(草案)》还出台了激励政策,明确提出,企业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