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对销售的满足“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条件的自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铜川市财政局和铜川市耀州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将公司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缴纳的增值税4,687,399.62元给予即征即退。
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上述退税款。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项退税款全部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收入。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