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湘潭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加快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更好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两型社会”建设,7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了《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4]39号),此文件出台,标志着湘潭市发展预拌砂浆工作进入新时期。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实施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散装水泥发展、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部门全过程推行预拌砂浆
湘潭市此次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涉及到湘潭市经信委、湘潭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质监局、湘潭市环保局六个部门,工作协调与相互配合尤为重要。
其中,湘潭市经信委和散办责任比较重,首先他们要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省关于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规定,加强预拌砂浆的宣传,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加强管理,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其次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鼓励社会资金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推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规定,凡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外地在湘潭市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须经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将湘潭市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录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汇总,备案企业目录由湖南省经信委统一发布;再次是加大建筑工地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执法力度,实行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主体验收备案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且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由市散办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施工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加强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进行监督,定期编制并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管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予以公示,责令其限期整改;积极宣传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政策。另外,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湘潭市质监局负责监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湘潭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科学规划总量,以试点带动发展
《意见》指出,要科学抓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工作,其设立应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尽量选择建在城市周边交通便利并靠近原材料的地域。
根据湘潭市建设市场需求,至2017年年底,全市预拌砂浆需求设计能力合理规划在300万吨以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产业,培育一批骨干企业,逐步形成与预拌砂浆应用市场相匹配的生产规模。单个干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能力不低于20万吨。实施步骤则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逐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并开展预拌砂浆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意见》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湘潭市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加以实施,力争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主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严格控制质量,为行业发展打好基础
《意见》指出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3/T002-2010)及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特种性能的预拌砂浆除外),湿拌砂浆生产企业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规定的要求。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预拌砂浆销售量、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统计数据报表资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使用方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进行检验,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登记或责令整改期限内的企业所生产的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一般固体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可向市经信委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程序向国税部门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设计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编制预算,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品种和等级等相关要求,属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