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仅制造噪音、污染空气和水源,让周边居民烦不胜烦,还影响了建筑质量。从清远市住建局召开推广预拌砂浆的工作会议中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散装水泥发展政策、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清府〔2014〕113号)(以下简称《通告》)于10月25日发布。《通告》要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自通告之日起,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根据《通告》给出的时间表看,清远在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广预拌砂浆上,主要分三步走:从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6月为推广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清城区及清新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或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工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2016年7月1日起,在清城区及清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施工现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余县(市)应逐步推广。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企业使用预拌砂浆的信息列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诚信平台”,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任企业给予扣分。
另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依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进行处罚。市民发现未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可向12345热线举报。
其中,《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砌筑面积或者抹灰作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