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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商砼善于用法治思维破解“清欠”难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建商砼
核心提示:中建商品混凝土成都有限公司近日成功地将一家四川施工企业Z公司拖欠长达两年之久的770万元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收回,成为自去年6月以来该公司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成功捍卫合法权益、破解清收拖欠款难题的经典案例。

中建商品混凝土成都有限公司近日成功地将一家四川施工企业Z公司拖欠长达两年之久的770万元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收回,成为自去年6月以来该公司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成功捍卫合法权益、破解清收拖欠款难题的经典案例。


Z公司于前年至去年4月就陆续收到了作为供货方的该公司按照相关合同所供应的价格为几百万元的抗渗混凝土,却以“供货结算单上只有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等三项意见为由,一再近乎恶意地拖欠供货方600多万元货款。该公司在经过多次与之认真交涉未果的情形下,立即在进一步把握案情、搜集证据,确切论证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提起诉讼。尔后的7个月里,该公司始终坚持用法治思维、法律方式即在整个清收拖欠款尤其是在两次法庭辩论过程中,真正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通过主攻对方自相矛盾薄弱环节的唇枪舌剑、法律文书等路数加以陈述、辩驳与反诘,终于分别于今年4月和10月取得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的胜诉判决。


就Z公司关于“供货结算单上只有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故不付款”这个表面看来似乎不无道理的法理判断,该公司既从法治思维、法理逻辑、法律条款和事实证据、具体分析等思路与角度,非常果断给力地予以了“不能成立”地抗辩、反诘与澄清:共有18张同样印有某工程项目部字样印章的供货结算单,在以下三个特定的法律和现实的实际背景下仍然具备法律效力:一是Z公司在设立项目部初期就确立下发了有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程序文件;二是在这18张结算单中项目部已按前10张结算金额支付了相应货款,以支付行为对结算单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三是在《合同法》中“允许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而签定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案件胜诉并不意味清收拖欠款地稳操胜券。紧接着,案件执行也因中建商砼成都公司前期财产保证金额度小于拖欠款的总额而使“清欠“一度陷入停滞状态。中建西部建设几位主管法务、财务部门的领导与专家,此时以其丰富的社会资源、扎实的法务理论功底和专业实践经验,不仅积极地为案件执行地加快建言献策,而且亲力亲为,发动集团公司在全国数十个区域公司内寻觅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从而为一次性破解Z公司迟迟不买单的770万元拖欠款(含违约金168万)这个老大难的问题扫清了最后一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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