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其征收率为3%。为了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规定相衔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适用6%征收率的情形
一是要求销售的货物为自产,外购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在其中。二是自产货物限定了严格的范围,仅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三是适用6%征收率的选择权交由纳税人行使,纳税人有权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方式缴纳增值税。四是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暂按4%征收率的情形
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暂按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情形
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核心是要求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过,则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