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一般纳税人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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