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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纳税注意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核心提示:新办企业纳税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批准之前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即要求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需取得《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工业性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商业性质)后,才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单位认证并抵扣。

  2、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使用资格后,应于每月6日前按时到各自所辖税务机关办理报税,于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不要将报税与纳税申报概念搞混。

  3、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税务机关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4、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扣税”政策,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凭此才可将待抵扣进项税金转到进项税金进行进行税额抵扣。

  5、防伪税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请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并在报税时跟税务人员联系并告知;纳税人在下载存根联数据时要确保与实际开票明细数据相一致,异常的要及时联系解决。

  6、报税、认证及纳税申报异常的,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不要擅自处理,以免误操作,给后续补救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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