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国内废混凝土处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管理体系进行了分析。从国家法律体系、政府政策体系以及科研技术体系和市场机制体系等4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探讨。
关键词:废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U528.09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实施废混凝土管理的城市已越来越多,各种措施纷纷出台,废混凝土管理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废混凝土管理与回收再利用的方式与,不论在观念、政策、相关技术与设备上都还是处于萌芽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当前,我国目前废混凝土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①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我国对废混凝土的管理尚属起步阶段,所以管理体系方面的空白和空缺很多,现有体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合理方面。从废混凝土对环境的危害而言,其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都应该被列入管理的范畴。同时从资源环境管理的角度出发,还应包括废混凝土的循环利用、资源回收等方面的开发和管理。
②科研投入严重不足。对废混凝土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研究,是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科研投入较之西欧、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相距甚远,而我国的资源短缺又远远超过了这些国家,这不能不让人为之担忧。
③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无关于废混凝土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在一些地区废混凝土乱堆、乱弃等违法违规现象非常严重。
④废混凝土再生利用缺乏保证质量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废混凝土循环再生利用无疑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然而废混凝土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与原始建材已有所区别,在结构、强度、力学等指标上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因此适用的范围也应有所区别和限定。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还刚刚开始,更无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使用规范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废混凝土的再生利用。
2 我国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管理体系建议
图1给出了的作者构想的废混凝土管理体系简图,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2.1 国家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废混凝土管理的法律建设尚属起步阶段,一方面还没有一部针对废混凝土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削弱了废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效力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在已有的规章、规范文化中,还缺少针对废混凝土管理的环境控制标准。通过对国外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的法律法规的比较分析,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作者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生态规律的原则
废混凝土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部分,其循环利用依然要建立在一定的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这个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全程控制原则
即在废混凝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环节上,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控制。
(3)突出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原则
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之间建立相应的联系,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把生态效益带来的物质利益货币化,确立经济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经济利益为内在驱动力来推动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事业的发展。
(4)政府间接管制和政策扶持原则
政府有必要采用直接干预的手段,制订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例如制订配套的环境标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检测制度、监管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但是应更多地采用间接干预手段,如财政补贴、税收、押金退款、专项基金等,扶持从事废混凝土再生利用研究、示范和培训的项目,鼓励实施示范工程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
(5)利益平衡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
新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的经济负担,损害到他们的当前利益,但是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应该重视长远利益,兼顾当前利益;重视公共利益,兼顾个体利益。由于再生企业对废混凝土的回收利用,产生了良好的环境效益,这种"利益外溢"问题是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否则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2.2 政府政策体系
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废混凝土管理体制是强化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扭转我国再生资源现状的关键所在。
(1)等级管理制度等级管理就是将废混凝土的管理方式以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划分优先级别,从高到低的管理方式分别为避免、减量、回收、处理和处置,如图2 所示。避免废混凝土的产生是优先级最高的管理方式,从源头控制废混凝土的产生量是最有效的管理方法;在不得不产生废混凝土时,则应尽量减少其产生量;接下来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再生或再循环,减少废混凝土的最终处置量;最后是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方式,通常是土地填埋。
(2) 源头管理制度
① 废混凝土回收利用规划和计划制度:要求建设者在新建或拆除工程进行前,必须先针对废混凝土进行事前的规划工作,并提交提报处理
计算书给主管部门审查。并且建设单位在提报新开工工程计划时,应该将使用废混凝土再生利用相关规范纳入招标文件,并说明使用再生混凝土比例、来源等资料。
② 污染者付费制度:
基于污染者付费的观点,针对废混凝土处理成本上的负担大多转嫁到污染者身上,以使污染者可以事先减少废弃物的产出数量,并妥善规划废弃物未来的流向和回收再利用。如提高废混凝土排放收费标准等,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力达到预期的目的。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普遍过低,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再加上利用建筑垃圾特别是废混凝土生产的再生集料目前的销售价格又较天然材料高,这使得废混凝土的回收利用很难有销路。因此,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一来可激发建筑商减少排污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可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的再生集料生产企业上来。使废混凝土减量化、资源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另外对于建筑垃圾的收费,应采取分类的标准,如对分类建筑垃圾,收取的费用可降低,而对于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建筑垃圾则采用高收费,以鼓励建筑垃圾的源头的分类、收集和利用。
③规定现场分类和强制现场再利用制度:强制规定具有某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拆除工程,必须进行现场分类的措施。新建工程强制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废混凝土,一方面可以减少废混凝土处置数量;另一方面更可以迫使建设者针对现场的废混凝土进行分类和直接再利用。
(3)全过程管理制度
全过程管理是指对产品从原材料采掘到产品制造产品使用直至产品废弃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控制管理的管理方式。参照国外各国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回收再利用管理的相关法令规范、管理制度等,建议可以按废混凝土回收处理流程(产生、分类收集、清运、中间处理、回收再利用等)全过程加以管理控制如图3。
(4)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制度
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废混凝土资源化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回收利用事业给予适当扶持,将因减量化而带来的处理费用的节支回用于再生利用项目,同时还可适当向建筑单位、建筑商、用户等收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费,这样既可募集发展再生利用资金,也可促使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废混凝土处理在经济上无利或微利的经济活动,但是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故政府要建立政策支持鼓励体系:①对从事废混凝土利用产业活动免除一切税项,以增强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②对投资经营废混凝土回收利用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为鼓励行为;③政府对从事废混凝土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向这类企业注入资金;④城市废混凝土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我国城市废混凝土处理和经营;⑤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再生集料生产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自我资金不足的问题。
(5)奖励和教育制度
①加强废混凝土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城市废混凝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关系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民的积极参与、监督、实施。所以加强废混凝土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人们明确废混凝土是一种可以再生利用的资源,对它的利用是关系到环境保护、子孙后代及可持续发展等的大事,变人们的被动行为为主动行为,逐步实现废混凝土资源化的最终目标。
②建立废混凝土回收利用奖励制度国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实验、研究、教育、训练及推广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员,对废混凝土资源回收再利用发展有贡献者,应予奖励及表扬。
2.3 科研技术体系
(1)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废混凝土资源回收利用的水平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废混凝土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废混凝土综合利用和相关成套破碎设备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再生集料材料的市场化措施、开发简单的分析方法用鉴别再生材料与环境的相容性、制定废混凝土再生技术和再生产品的标准规范等方面。另外,一方面要注重从国外引进可以直接应用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设备,一方面要促成国内已有科研成果积极向生产力转化,尤其是应运用市场机制的原理将企业培育成为技术应用与推广的主体。通过扶植,促进废混凝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壮大,提高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水平和档次。
(2)设立废混凝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基金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专项的基金用于支持废混凝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科研活动,尤其是那些有影响、有带动作用面大而量广的废混凝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基金的来源可以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收取的排污费、资源补偿费等专项资金;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国内外赠款和软货款。基金的使用形式可以分为补助性拨款; 无息或贴息贷款等。基金的管理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由废混凝土资源利用促进委员会主任兼基金管理的负责人,该基金会在财政、审计监督下独立动作。与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投入相对应,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主体应当是有条件的高校、独立的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性质的研发组织。这其中,政府逐渐引导企业成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创新应当以自己独立的研究开发体系为主,使技术研发工作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政府更多的是进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安排,为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一种稳定的创新环境。
(3)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制度废混凝土回收利用活动,因直接涉及自然资源的改造,其本身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术的活动。从事废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须通过ISO9000或ISO14000认证外,还应通过针对行业方面专业设定的资格条件认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论证,方可从事回收利用工作。这些资格条件包括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环境保护措施等,回收处理人员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的废混凝土回收业务。同时对生产的再生集料产品实行产品品质认证制度。
2.4 市场机制体系
(1)创造市场经济利益诱因,建立再生产品市场通路消费者对再生集料产品的质量产生疑虑及观念停留于次级品或替代品的等级,导致再生利用市场无法活络;工程建设单位对于再生料材或产品接受度相当低,其主要原因在于无相关的规范或标准,致使基层工程人员无法适从而不敢采用再生料材或产品,以避免遭受质量监督单位质疑,故不利再生集料的推广;所以,建议设置再生集料生产工厂等级与再生产品品质的专门认证机构,确保再生产品的品质,配合政府公共工程强制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集料的政策,通畅再生骨料市场通路。减低消费者对再生集料产品的质量疑虑,以调整消费者的心态并活络资源再生利用市场。建立再生集料利用规范、标准及使用手册,作为提供政府单位及施工使用的依据。同时把再生集料纳入政府采购产品体系,对使用再生集料的单位给予鼓励和奖励,创造再生集料使用市场。
(2)建立再生集料和处理(填埋)建筑垃圾的价格体系理顺再生集料和处理(填埋)建筑垃圾的价格体系,使废混凝土资源化的经济上确实可行。减少废混凝土和使之成为材料循环中的一环,关键是国家要从保护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前提出发,通过价格手段来促进再生集料利用的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价格利益的驱动下,企业才会想办法如何减少废混凝土,才可能推动废混凝土再利用的科研工作和产业化。目前我国丢弃废混凝土的费用比较低,就现在的废混凝土处理技术来说,废混凝土加工成再生集科,多数还是档次较低的集料。在国外再生费用比填埋费用要高一些(如美国为100~150美元/t),因此,我国利用废混凝土再生的再生集料还难以和天然集料竞争,特别是要将混有其它建筑垃圾的废混凝土进行再生、或者要采用更好的工艺提高再生集料的质量使之成为与新集料等同的材料的话,可行的办法就是像国外一样,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还可以将从建筑垃圾处理的所收费用用于贴补再生利用企业。为了提高废混凝土再生利用的可能性和比例,要用经济手段鼓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即混合建筑垃圾的收集价格要远远高于分类垃圾。
3 结语
在国内废混凝土处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废混凝土回收再利用管理体系进行了构想。从国家法律体系、政府政策体系以及科研技术体系和市场机制体系等4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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