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施工单位的角度介绍商品砂浆的订货、收货、检验、储存和使用等环节,为初次使用商品砂浆的单位提供参考经验。
【关键词】商品砂浆 预拌砂浆 干粉砂浆
1、引言
商品砂浆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1982年起美国也逐步进行商品砂浆的生产与应用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与标准。80年代末,上海建科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开始研究商品砂浆。正如商品混凝土的广泛应用一样,商品砂浆也是建筑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标志。相对传统砂浆,商品砂浆在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产品形式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强制性要求在其辖区内施工的企业使用商品砂浆;随着深圳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2—2004)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1—2004)的出台,在深圳地区强制使用商品砂浆也几乎成为必然。
2、商品砂浆的应用
商品砂浆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由于产品形式和技术性能等方面的差别,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在订货、收货、检验、储存、使用等环节都有所不同,下面将分别介绍。
Ⅰ、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系指由胶凝材料、细集料、水、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得到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应采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按要求储存,并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
按用途,预拌砂浆可分为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四大类。强度等级因砂浆用途不同而不同,总的来说有M5,M7.5,M10,M15,M20,M25共7级。稠度从30mm~90mm不等,具体一般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1)订货:预拌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存放时间等要求,抹灰砂浆还应指明是用于内墙还是用于外墙。同时,双方还应确定一家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来进行交货检验。
(2)收货:供方按照合同要求将预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对每一运输车预拌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供方应按照砂浆品种和等级向需方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相应的发货单,发货单的形式和内容由购销合同确定。需方应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进行检验签收,并在发货单上注明收货时间。
(3)检验:预拌砂浆的检验有形式检验、开盘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四个环节。其中前三个环节都由生产单位自行完成,而交货检验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检验单位在交货地点完成。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判定预拌砂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交货地点的取样检验结果为依据。预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见表1,检验的取样与组批以及检验方法参照《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2—2004)之规定。
表1 预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种 类 |
检 验 项 目 |
砌筑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 |
地面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 |
抹灰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分层度、含气量 |
防水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分层度、含气量 |
注:预拌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除应符合表1的要求,如有其他特殊要求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4)储存:预拌砂浆与商品混凝土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预拌砂浆有一个存放时间,即:由加水搅拌时起,在20±3℃的温度条件下,砂浆存放于密闭且不吸水容器中,当其稠度下降至初始稠度的65%时的时间间隔。预拌砂浆的存放时间有4h、8h、12h和24h四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在使用过程中,预拌砂浆的储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施工经验,在工程的装饰装修阶段,施工现场肯定会出现同时需求多种砂浆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的储存容器必须标识明确且数量充足,以确保在使用时能遵循“分门别类,先存先用,后存后用”的原则。储存容器在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有防冻措施,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在同一批砂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因此,容器的设计还要便于清洗。储存的预拌砂浆必须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施工单位应根据气候条件及运输距离等实际情况对供应量进行调配,避免浪费。当存放地点的温度超过30℃时,应考虑适当缩短存放时间。
(5)使用前的拌和及重塑:由于重力作用,预拌砂浆在容器中长时间储存后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少量泌水和稠度损失现象,因此,预拌砂浆在使用前应人工拌匀,以保证砂浆的和易性。由于在存放期内砂浆稠度有损失,特别在砂浆稠度较低的情况下,为保持砂浆的可操作性,在施工前要再添加一部分水拌合到砂浆中,使砂浆重新获得可塑性,即“重塑”。必须注意的是,砂浆的重塑只能进行一次,并须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许可。
Ⅱ、干粉砂浆
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可使用的砂浆材料。干粉砂浆以袋装或散装形式供应。干粉砂浆在加水(或乳液)拌和前称为干粉砂浆“干混料”,加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后称为干粉砂浆“拌合料”,在凝固后称为干粉砂浆“硬化体”。
除了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四类普通干粉砂浆外,还有特种干粉砂浆,即具有一定特殊功能(如抗裂、高粘结、装饰性)的干粉砂浆,包括:彩色装饰干粉砂浆、饰面砖胶粘剂、界面处理剂、填缝剂、腻子等。和预拌砂浆一样,干粉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稠度应根据设计或施工要求确定。
(1)订货: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还应指明是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
(2)收货:收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含气量(有必要时)等。28d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3)检验:与预拌砂浆相比,干粉砂浆的检验少了开盘检验,但程序是相同的,施工单位只需参与交货检验。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两种检验方法在《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1—2004)中有详细介绍,具体采用何种由供需双方商定。在此我个人建议施工单位采用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的方法。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
种类 |
交 货 验 收 |
砌筑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性、外观 |
地面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外观 |
抹灰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含气量、保水性、外观 |
防水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含气量、保水性、外观 |
界面处理剂 |
剪切粘结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未处理)、晾置时间、外观 |
室内腻子、外墙防潮腻子 |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粘结强度、外观 |
彩色饰面砂浆 |
粘结抗拉强度、外观 |
饰面砖胶粘剂 |
晾置时间、调整时间、压剪胶接强度、外观 |
(4)储存: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袋装的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散装的必须分仓库存放。存放仓库应有防水、防潮功能并应采取遮阳避雨措施。在储存过程中,砂浆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过程中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存放完毕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出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及生产日期。砂浆在使用时,应遵循“先存先用,后存后用”的原则。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三个月,超过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拌和:与预拌砂浆不同,干粉砂浆要由施工单位自行拌和,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必须根据气候条件、工程进度、作业面大小、施工人员数量和材料堆放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组织拌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干粉砂浆在施工现场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水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 63—1989)的规定。水(或乳液)的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其计量误差应不超过厂家规定用量的±2%。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min。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搅拌好的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粉砂浆,其拌和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3、小结和建议
商品砂浆品种多,操作过程又不同于传统砂浆,在生产厂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都还没有积累到足够的实践经验时,推广使用的初期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此时,三方应共同努力,共同把关,共同协作,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2—2004)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1—2004),确保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2—2004) 深圳市地方标准
2、《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 11—2004) 深圳市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