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少量采取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浇筑外,通常会购买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施工浇筑。在后一种情形中,当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时,影响混凝土结构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二:其一,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达标;其二,建设施工方的施工、养护操作是否规范。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我国缺少对混凝土结构质量不合格直接原因的检验技术和具体标准,同样不具备可供法院采纳为证据的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很难查清判定影响混凝土结构质量的因素为何。此外由于两个因素分别涉及到混凝土供应商和建设施工方,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对B商品混凝土公司、冀某公司、瑞某公司与A施工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对涉及预拌混凝土交易中,最终混凝土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时的举证责任进行探究。
第一部分 裁判要旨速览
▲ 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需要举证证明施工、养护的过程操作规范无误,混凝土供应商需要举证证明交货验收的预拌混凝土均为质量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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