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约定之辨
李丽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货款支付是混凝土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买卖双方易发生争议的条款。近来在混凝土买方出具的合同文本中,经常有“业主(或建设单位、甲方、发包人)付款后支付混凝土款”的表述,这类条款对于混凝土企业不利,混凝土买方往往称:我们还没有收到工程款,所以不能付混凝土款。混凝土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双方理应遵照信守。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内容如此,混凝土卖方就得等下去吗?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混凝土企业应如何应对?以下笔者一一分析。
合同原文:“商品混凝土进度款项按每三个月为一付款周期进行进度款支付,无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暂按混凝土小票进行结算,每月25日前,双方将本月甲方采购的商品混凝土核实无误,办理对账手续。甲方在30日内支付乙方己核对无误的前三个月工程量货款的50%。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己结算混凝土工程款的80%,与建设单位办理完结算审计并收款后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全部混凝土工程款(无息支付)。”
以上这段付款约定,截取自一份真实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此工程己经完工数年,混凝土买方己支付80%混凝土款,但混凝土用量巨大,20%尾款为数不少,混凝土企业一等数年收不到20%尾款,实在难以承受。笔者代理混凝土企业作为原告将混凝土买方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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