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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责任的分水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范晓丹
核心提示:我国目前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即便在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中对其生产、运输、浇筑成型等环节的质量要求有相关规范,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买卖双方管理及责任界定问题,涉诉最多的就是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责任问题。

混凝土从单纯的结构材料发展成为现代建筑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促进了混凝土行业的形成与发展。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加剧了商品(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也导致了商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我国目前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即便在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中对其生产、运输、浇筑成型等环节的质量要求有相关规范,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买卖双方管理及责任界定问题,涉诉最多的就是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责任问题。本案虽尚未审结,但对于商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该类合同质量责任划分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1日,余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约定:


1.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承包施工快速通道BT工程项目向余某购买混凝土。工作内容为本项目工程内所有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承包方式为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工作,生产加工的混凝土需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所需原材料由余某采购,采购单价由某工程有限公司确定;生产、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和费用均由余某承担。


2.某工程有限公司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对到场混凝土的标号、塌落度、数量进行检验,如混凝土的标号、塌落度、数量与发货单不符,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拒收,余某自行处理,如无异议某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据实签收。在混凝土浇筑前,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前2小时通知余某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供应地点、部位及施工时间等,并按要求提供混凝土浇筑通知单和施工配合比单。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试件的检验和配备实验室设备。


3.余某负责出站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标养室及设备由某工程有限公司配备。余某应按规定时间运至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确保到场混凝土的质量和数量,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如因余某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则余某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则某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拨付计量款时,在此期间余某不得停工。余某若因技术力量薄弱,搅拌混凝土达不到规定指标、拒不服从业主、监理和某工程有限公司人员的指挥等原因退场时,余某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已结算工程未付款不予支付,已完成未结算工程不予结算支付,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7月,余某依约向某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运输混凝土共计25期,其中前22期已结算,剩余3期(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余某不服从项目部指挥及混凝土质量问题拒付款项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余某认为提供的混凝土为预拌混凝土且无质量问题,某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送检的试块因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标养室及设备供标养,一份报告中单方送检的试块来源不明(《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2017年5月);一份报告样品属被浇筑的结构构件混凝土并非余某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水泥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钻芯法)》)。因多次协商未果,余某遂起诉至法院,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及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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