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曾整理发布过混凝土销售合同中违法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合理条款”的表现形式以及内容。
下面逐条为您解读“不合理条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付款约定的“霸王条款
“1.施工期间,施工方向混凝土供应方支付货款的依据是按双方结算价款的比例进行支付,但在合同中,对于结算节点却没有明确的工程进度及时间约定。”
该条涉及未明确结算节点问题。
签订前:明确时间节点。
签订后:A.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时间节点;B.通过停供等私力救济手段;C.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支付货款。
“2.施工方向混凝土供应方支付货款视建设方资金拨付情况而定,如建设方不能如期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不到位的,施工方也无法及时向混凝土供应方支付混凝土货款,混凝土供应方应给予理解,并承诺不因此对施工方迟供、缓供、停供混凝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该条涉及双方付款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且不能停、缓供问题。
签订前:据理力争,告诉对方将其与他人的合同风险转移到我方的不合理性。
签订后:通过私力救济手段,停供、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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