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事活动的基础,因此,商事活动的风险控制就要从合同审查与签订开始。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秉承“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的立约观念。
正如一位企业老总所说的,“合同就是打官司用的”,话糙理不糙,诸多的经济纠纷和司法判例显示,相当多的败诉案件源于合同签订时的不利约定。
对混凝土企业合同签订、审查要点归纳及提示如下,供各混凝土企业参考。
一、合同审查的目的:
达成交易并有效保障己方权利乃是合同审查根本目的,对任一合同内容的审阅,均要保持这一目的的贯彻与实行。
二、合同主体的审查:
1、合同一方为企业:审查工商信息,核实企业实际名称、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有履约能力、合同盖章是否和前述名称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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