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追究非法采砂违法责任时,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种类。本文在总结河道采砂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进行了对比,并结合我国刑法最新司法解释,分析了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后立法不同之处,对利用非法采砂罪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异常活跃,对砂石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河道采砂逐渐成为群众迅速发家致富的“捷径”。部分不法采砂分子乱采滥挖现象严重,甚至在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采砂,造成堤防坍塌、桥梁受损等严重后果。现就结合我国有关水法规及刑法有关规定,对河道非法采砂涉嫌触犯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进行比较研究。
1 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2002年,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河砂同时还具有矿产资源属性。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
河砂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双重属性。多年来,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2017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国水利部门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可见,有关河道采砂的行政收费已经全面停止征收。
2 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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