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背景下,各个行业,无论是销售有形商品的企业,还是提供无形服务的企业,都通过增值税链条紧密连接起来了。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价值链连接的就是价值的传递,因此,价值链上各节点企业不仅要掌握本企业适用的税目和计税方法,还要理解上下游企业的税收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讲,后者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前者。
以建筑业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为例,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
在营改增之前,商混的主要用途为非增值项目的不动产,商混企业的主要客户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没有抵扣要求。另一方面,商混企业的进项业务中除水泥外,沙子、石子等原材料多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为此,税法出台了上述规定。
在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后,越来越多的下游纳税人,要求商混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7%的税率开具专票,以增加税额的抵扣。
假定,一立方C30商混含税售价为412元,不含税价格为400元;其成本中水泥含税价为117元,不含税成本为100元,其他成本(沙子、石子、矿粉、粉煤灰、外加剂、运输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243元,均无法取得专票。
在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商混企业单方毛利为:400-(117+24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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