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验证实体检验内容之一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如何留置?留置部位范围、留置数量、试件强度如何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如下误区。
(1)留置部位范围不对,对所有混凝土施工的不同强度等级均要求留置不符合要求。
(2)留置数量不对,按标养试块的留置要求同等对待同条件养护试件或留置数量不符合要求。
(3)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有任何一组不合格时,即给出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实体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
(4)不能正确把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标准养护试块28d同等对待。
(5)同条件养护试件不能与结构实钵同等对待,放置位置与环境不符合要求,另开“小灶”。
(6)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随意性较大,没有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留置方案。
(7)当同条件养护试件经评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直接找设计单位复核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要求。
针对以上误区,笔者就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下简称《规范》)及其条文解释阐述以下肤浅之见。
(1)留置部位,在《规范》的附录D中,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D.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的第一条:“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垫层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来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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