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和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359号)要求,结合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动态考核情况,我委对宁波市51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年产量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年产量核定的总体原则:根据我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等级、人员、生产、试验设备及质量管理情况,结合动态考核情况和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对企业年最大生产量进行核定。
(一)企业资质等级为贰级的,年最大生产量为50万立方米;企业资质等级为叁级的,年最大生产量为25万立方米;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叁级的(新设立的企业),年最大生产量为10万立方米。
(二)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动态考核情况和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部分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其年产量进行降低核定。
(三)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监督管理情况,在我委核定的范围内,对企业最大年生产量作细化调整。
二、宁波镇海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等2家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且实际生产量已严重超过核定产量,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停接业务;宁波永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其实际生产量已超过核定产量,有关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加强跟踪检查。
三、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并严格按照核定的年最大生产量组织生产。
四、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管机构应按照《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