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散装办,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持行业适度有序竞争,促进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抄报:淮安市政府刘友超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淮安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持行业适度有序竞争,促进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布点实行宏观调控
依据淮安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预测混凝土用量,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规模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对现已趋于饱和状态的主城区、楚州区和淮阴区严格控制新上生产企业;对县城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每个县不超过两家(设计年生产能力不超过100万立方米)。
新建、搬迁生产企业应建在交通运输方便、靠近码头或混凝土使用量比较集中的非繁华地区或非居民区域,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功能要求。新建、搬迁生产企业要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建站工作。
二、新建或搬迁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要求
为防止商品混凝土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新建或搬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1、商品混凝土年生产能力6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配有2台1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泵车不少于2台。
5、企业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试验室。
6、“三废”处理必须全部达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7、企业占用场地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8、所有人员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
9、新建或搬迁生产企业必须经组织验收,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管理
1、现有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到2009年年底前必须达到新建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生产企业不再办理资质年检和生产许可证的更换。
2、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方可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所有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时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不得进入下道验收程序。
3、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浇筑等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行业的相关标准,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或年终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依据淮建发[2007]75号和淮散办[2007]24号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生产企业必须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及试验场所,用于生产控制和出厂检验。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应对各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年检制度。
5、生产企业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持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相关手续到市散办办理登记备案,方能从事试验工作。各生产企业试验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更换试验室主任,必须到市散办办理备案手续。试验室人员更换新单位的,必须到市散办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6、市散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企业试验室人员进行操作能力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通报,在规定期限内补考仍不合格的,市散办取消登记备案;市散办对不合格人员所属生产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7、市散办应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对全市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整改到位。对严重违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曝光面,直至驱逐出本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