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4-13  来源: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作者: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广州市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筑[2005]12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城管支队、各区城管大队、建筑业联合会,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发展商品砂浆的指导性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2003]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标准《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简称《规程》)的发布实施,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的原则和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政性投资工程使用砂浆的,要优先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申报市级以上质量优良样板及文明施工样板的,应当将是否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作为考核评定的条件之一。
 
    二、质量管理要求
 
    (一)凡进入建设工程使用的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供货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施工单位必须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对其实行进场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程》要求。
    (二)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的施工和验收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工程的砂浆及其砌体质量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我委将不定期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供货单位进行通报,对不按标准施工、不按规定组织进场检验的施工、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定期发布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
 
    四、各有关单位要将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向我委建管处反映。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