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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东省建设厅
核心提示:广东: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7]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

  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省建设厅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并对行政审批的职责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的职责分工

  本通知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由省建设厅办理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等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包括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和项目审批三项内容。

  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如下:

  (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转办、公示、送达;
  2、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附表一);
  3、负责由省建设厅初审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查和上报工作(附表四);
  4、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电子资料数据库,并进行动态变动更新;
  5、负责对申请人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处理。

  (二)业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对被许可人在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2、负责非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审批类行政许可的实施(附表二、三)。

  二、行政审批的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审批事项的程序(附表一、四)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即办件是指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可以当场办理的事项,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告知性备案,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证书变更(不含企业名称变更),办理企业外出介绍信、诚信证明等。承诺件是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后,应在承诺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审批、审核、核准、初审和审批性备案、企业名称变更等。

  1、即办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系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具意见。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即办件后,由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2)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应于当天对经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当场制作《广东省建设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告知性备案回执》或者出具《广东省建设厅企业出省经营专用介绍信》、《诚信证明》,加盖“广东省建设厅”公章或《广东省建设厅企业出省经营介绍专用章》,直接送达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当场制作《广东省建设厅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广东省建设厅”公章,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直接送达申请人。

  2、承诺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中登记后,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核查人员、主要设备、业绩等内容,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核对人姓名、加盖核对章,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厅行政服务中心。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意见。

  (2)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有关材料,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后,制作《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内部流程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政务中心的厅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应许可证件;审批不同意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许可决定书作出后,应在十日内公示和送达,并将审批结果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属于初审项目的,经分管行政服务中心的厅领导审核后,出具《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初审意见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机关。

  (4)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将作出的《广东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广东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初审意见书》于两天内分别抄送厅相关业务处、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

  (二)业务处负责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附表2、3)

  1、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许可证核准、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由厅业务处负责审批。收件、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公示和送达由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1)申请人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中登记后,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核查批准文件等内容,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核对人姓名、加盖核对章,填写《行政审批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核查意见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行政服务中心。

  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许可证核准由申请人直接将材料送行政服务中心。

  (2)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或者《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于受理第二天下午下班前将申请材料送业务处。

  (3)业务处收到行政服务中心送来的材料后,按规定时间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业务处的厅领导审定后,制作《广东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广东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交行政服务中心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公示和送达。

  2、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直接报业务处,中央和省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单位直接报业务处,由业务处受理、审查、审批和送达。

    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电话:020—83754260。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表:
1.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2.广东省建设厅业务处负责审批、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收件、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公示和送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3.广东省建设厅业务处直接受理、审查、审批和送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4.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初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附表一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序号 行政许可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和不分等级资质核准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四条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核准 国务院令第412号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核准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6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7 按建设部160号令属于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9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10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物业条例》第三十二条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资质核准 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3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筑法》第十四条
14 二级勘察设计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筑法》第十四条
15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筑法》第十四条
16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1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附表二
广东省建设厅业务处负责审批,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收件、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公示和送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
事项依据
1 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城乡规划处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 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 建筑管理处 《建筑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3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城乡建设处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4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城乡建设处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附表三
广东省建设厅业务处直接受理、审查、审批和送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
事项依据
1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城乡建设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条
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 勘察设计处 《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412号
3 中央和省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勘察设计处 《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政府令第106号
附表四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初审、上报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序号 行政许可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初审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4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初审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5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初审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6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7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物业条例》第三十二条
8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初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9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10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11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1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13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14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广东省政府令第106号
15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册初审 广东省政府令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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