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堰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快推进预拌混凝土市场化、商品化进程。
《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对从事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和使用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责任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建委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确需在城区禁行路线上行驶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在载货运输途中出现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放行后处理。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的养路费,按工程特种车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规划布点。
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时,应按申请资质的等级提供相应资料,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建委进行初审上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年检按《建筑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禁使用无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向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签订供需合同。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