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是最廉价和最环保的基础建筑材料,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水泥、砂、石子、水、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
按照国家政策,建材产品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其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由于普通混凝土的密度为每立方米约2.4吨,那么即使所有的掺合料全部采用粉煤灰,也不可能达到720Kg,因为普通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的总和一般不会超过500Kg,更何况其中水泥是最主要的不可缺少的,所以,我们必须拓宽思路,跳出框框。由于砂石集料在混凝土中所占比例较大,约为70-80%,从砂石材料方面考虑,是否可以符合政策呢?
普通石子属于矿产资源,不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范畴,但是如果用废混凝土做集料呢?改天然河砂为机制尾砂呢?由于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所以废混凝土和机制尾砂应该符合可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但是回收废混凝土加工到可利用的集料成本较高,是否可行可根据各地区的相关鼓励政策,所以,我们建议各企业可以在做好相关准备后,联系各地协会共同到当地税务机关争取政策。
建材行业税收政策问答
问:哪几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答: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销售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报废的汽车。
问:可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指的是什么?
答: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符合什么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答:建材产品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其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问:可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问: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一般纳税人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注意事项一: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注意事项三: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问:生产哪几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答: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
问:掺和废渣生产的水泥,其原料中废渣掺和比例如何计算?
答: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
问:“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中,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综合利用产品各指的是什么?
答:“三剩物”指的是: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编者注:ZBB68003-86标准同LY/T1369-1999标准]);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烤胶,水解酒精、炭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