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日前,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的部门文件。《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对于监督人员,《办法》则规定,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办法》要求,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