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使用预拌砂浆要求,我市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为便于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建设、设计、施工等方合理计价,经初步预算,现将有关计价调整方法(试行)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干拌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75吨及水0.29 m3。如现场采用其他机械拌和,应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元/ m3(指砂浆用量)。
2、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械台班。
3、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4、上述调整方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市政等其他专业可参照执行。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增合预算并适时在《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上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不断积累,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适时调整计价办法,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工程造价计价的科学合理性。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