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郑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郑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按照《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58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降耗,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我市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内,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程中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凡在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按《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4号令),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其中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均应符合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经委、质监局、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并运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同时,对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五、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通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