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按照《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58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降耗,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我市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内,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程中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凡在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按《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4号令),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其中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均应符合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经委、质监局、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并运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同时,对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五、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通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