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BULK CEMENT ASSOCIATION OF POPULARIZATION & DEVELOPMENT DRY MIXED MOTAR SPECIALTY COMMISSION(CDMC)。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从事干混砂浆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干混砂浆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国发展干混砂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干混砂浆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干混砂浆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并推广实施。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利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五、利用多种形式普及宣传有关干混砂浆专业基础知识;开展国内外学术、信息、技术交流,研发并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经验,以利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开展各类培训,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开展咨询、协调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以利行业内信息交流和传播。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十、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干混砂浆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干混砂浆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参加中国散协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同时即成为中国散协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企业情况简介等其它相关资料;
二、由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散协确认;
三、缴纳会费;
四、由中国散协秘书处颁发本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国散协会员所有权利;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委员所需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规定日期过后12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又未书面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无理拒绝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重大事宜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时间与中国散协同步,特殊情况需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散协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一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理事由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联络处和秘书处,联络处地点设在中国散协,秘书处地点设在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在中国散协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单位;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根据大会决议安排各项活动;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其他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赞成,决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由理事会提议,最后经会员单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通常由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理事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1/2 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散协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三、受主任委托,印发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在中国散协财务帐下单独列支,限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规定,每个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财产。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散协向民政部门申报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中国散装水泥推广与发展协会处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散协向民政部门申报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4年4 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