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规定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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