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灌云县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精神,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而采取的硬性规定。
该县明确规定,凡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所有建设工程,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为保证“禁现”目标的顺利实现,该县明确办事程序,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一项必备条件列入,县招标办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时,要对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招标办责令修正。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及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使用合同,否则,建设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该县还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质量、指导价格、经营范围、供货时间,对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的各自职责都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责成县散装办、建管、招标、质监、安监、检测、城建监察、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把“禁现推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