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对于《江西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修改五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对《条例》有意见和建议者,可于4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邮件地址:lf2@jxfazhi.gov.cn)或信函形式反馈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
《条例》规定,设区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县(市)城区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鼓励设立散装水泥供应站点;农村其他地区提倡使用散装水泥。
按照《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资金。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外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额返退专项资金。
另外,违反《条例》规定,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而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自行现场搅拌的,将按其自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处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