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特急 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要求,加快制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与落后小水泥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三、到2010年末,全国完成淘汰小水泥产能2.5亿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见附表。
四、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我委将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今年择时在北京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抓紧和各县市落实,签订当地“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并将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送我委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则,否则不得核准新建水泥项目。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置,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有条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厂可作为粉磨站,采取各种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处理。有财力的省份可适当进行补贴,确保关停落后水泥企业工作顺利进行。
八、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关停落后水泥企业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一:
2007-2010年全国分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表
地 区 水泥产量(万吨) 06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 07-08年淘汰落后能力 09-10年淘汰落后能力
总 计 124000
北 京 1190
天 津 607 47 100
河 北 8619 37 1500 1200
山 西 2171 54 300 400
内 蒙 2116 46 200 300
辽 宁 3193 40 300 400
吉 林 2525 62 300 400
黑龙江 1456 72 100 200
上 海 818
江 苏 10881 55 1000 1000
浙 江 9947 85 500
安 徽 4405 71 600 600
福 建 3344 28 500 500
江 西 4206 62 400 500
山 东 16586 36 2000 2500
河 南 7334 45 1000 1000
湖 北 5109 55 600 800
湖 南 4375 24 600 600
广 东 8851 35 1500 1500
广 西 3545 47 300 500
海 南 578 71 50 50
重 庆 2534 42 200 400
四 川 4895 21 400 600
贵 州 1799 25 200 300
云 南 3179 50 300 400
西 藏 167 78 30 20
陕 西 2375 70 200 200
甘 肃 1333 68 200 200
青 海 371 58 50 50
宁 夏 699 53 60 40
新疆(含)兵团 1202 51 150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