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6)第124号
各有关单位:
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是国家标准的要求,但一些工地存在留样数量偏少、温度累计不准确等不规范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混凝土同条件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作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均应制作、养护、检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
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计划。在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标准的基础上,同一强度等级的等效养护龄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数量,多层建筑每层不少于1组,中高层、高层建筑每3层不少于1组并且总数不少于6组。同时,施工单位还应留取用于确定是否符合拆模、吊装、张拉、放张以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要求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3、施工单位可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温度累计,也可自行进行温度测量累计,但自行测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自行进行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应向气象部门申请重新取得温度资料。
4、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计划,核对施工单位留取试件的数量,检查试件的养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温度累计工作。
5、检测机构应核对温度累计记录,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未按规定留取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的,应责令停工,并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结构实体进行检测。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00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