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颁布日期:20060907
实施日期:20060907
文号:内政发〔2006〕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全国节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能源需求的持续增加,能源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我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担负着国家能源保障的重大责任。我区产业结构中原材料、能源工业比重较大,能源消费水平较高,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不仅影响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能否继续保持,也将对我区整个“十一五”时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节能不仅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节能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益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机制,以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坚持节能与发展节能与开发并举;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整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末,全区单位GDP能耗由2.48吨标准煤下降到1.86吨标准煤,比“十五”末期降低25%,年均节能率为5.59%。到2010年,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及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其中大中型企业的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 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力度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通过推进结构节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能耗少、贡献大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使产业结构向低能耗、高技术和高水平方向发展,达到协调、优化、符合实际的结构形态。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利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改变过度依赖传统能源的状况。
(二)积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大力调整工业内部结构,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积极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以及其它非资源型产业,以延伸产业链、扩大深加工、增加高附加值低耗能产品的比重为突破口,从根本上优化我区能源产业结构。大力开发和采用节能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四、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和“46111”工程
在工业、建筑、交通、民用及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领域中,要突出抓好4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6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区、100项重点节能技术、100个节能示范点、100项重点节能项目。
(一)工业领域
工业是我区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2005年工业能耗已占全区总能耗的80%。抓好工业领域中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尤其是抓好国家确定的35家(年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和自治区确定的50家(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是实现节能目标的重中之重。依法对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六大耗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85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照下达的节能指标考核监督。
电力行业:加快淘汰现有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火力发电机组,严禁新建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火力发电机组,重点推动60万千瓦以上超临界及双超临界火电发电机组的建设。到2010年,单位综合煤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推动50万千伏输变电项目建设,降低电网损耗及变电设备损耗,网损率由目前的7%下降到6%以下;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13.5万千瓦等级高效环保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动峰谷电力平衡供应。
钢铁行业:淘汰小炼铁、小炼钢等高耗能低效率的落后钢铁产能500万吨。推进高炉和转炉大型化, 大力推广干法熄焦技术、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纯烧高炉煤气锅炉技术、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连铸连轧技术以及自动化控制技术。到2010年,钢铁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力争达到平衡能源生产或负能生产水平。
有色行业:电解铝采用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铜熔炼采用富氧闪速及富氧熔池熔炼技术,铅熔炼采用富氧底吹技术,锌冶炼采用湿法冶炼技术。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度。到2010年,电解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它金属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
化工行业:淘汰小焦炉、小电石、小烧碱。推广离子膜烧碱生产技术、纯碱生产余热利用技术、密闭式电石炉技术和硫酸生产余热发电等技术,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作为民用燃料及化工原料。重点建设百万吨级焦炉和焦化产品生产线,以及PVC、甲醇、二甲醚等下游延伸项目。到2010年,主要化工产品能源单位能耗降低15%,达到国内平均水平。 加大煤化工替代石油化工的力度,使煤基燃料(煤制油、二甲醚等)、煤制烯烃产品单位能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建材行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200万吨。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建设水泥余热发电装置。 推广综合低能耗熟料烧成技术与装备,充分利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作原燃料。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高性能水泥比重达到50%;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使用率由目前的13%提高到40%。积极推广玻璃熔窑富氧或全氧燃烧以及窑炉全保温技术,增加超厚、超薄电子玻璃等高附加值品种的比例。发展节能利废建材、聚氨酯、聚苯乙烯、矿物棉、玻璃棉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新型墙材,建设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到2010年,新型墙材占墙材的比例达到50%,其中新型墙材利用粉煤灰达到1000万吨。
煤炭行业:继续关闭淘汰技术落后、效率低、规模小、严重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加大中型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实现高产高效。在有条件的矿区建立煤矸石电厂。到2010年,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完善煤炭综合加工体系,大幅度提高级配煤比例和煤炭综合利用效率。
(二)建筑领域
大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十一五”期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以及东部地区中心城市率先实施65%的地方节能标准,其它中心城市实施50%的国家标准。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全区各盟市中心城市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现场砼搅拌。加大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推动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量达到500万吨标准煤。
(三)交通领域
加快强制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严厉打击拼装机动车,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清洁燃料车辆,加大推进公交车燃汽化和车用乙醇汽油、甲醇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加快公路建设,形成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重点推广节油新技术、降低营运机动车能耗。
(四)商用和民用领域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民用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扩大集中供热和城市热电联产。推动政府节能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精神,不断完善采购机制, 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
(五)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全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建设5个百万千瓦风电发电基地;推进大型风电制造技术,建设2个风电制造基地;建成全国重要的绿色能源输出基地。每年安排小型风光互补设备2万台。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和秸秆发电、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
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指标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为节能执法监督和节能技术准入提供依据。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全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耗能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7年开始,GDP能耗指标纳入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 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也作为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GDP能耗公报制度。自治区已建立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将在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各盟市GDP能耗、GDP电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盟市也要建立本地区GDP能耗公报制度。各部门都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和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
(五)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对列入国家的35家重点耗能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50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实施奖节罚超措施,公布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有关部门将采取抽查、通报、公报等方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节能的财税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降耗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项目,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奖节罚超政策,每年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单位和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各级节能监测能力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对全区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研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强化节能执法监督职能。加强节能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系统节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强化机构,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节能宣传力度,树立节能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对节能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全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节能执法主体,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自治区建设、交通、商务、农牧业、教育、卫生、机关事业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各系统节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统计、环保、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盟市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企业要组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节能领导和管理机构,设立节能管理岗位,明确职责,通力配合,为大力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提供完善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