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6]183号
关于加强对我市暂定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
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工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暂定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暂定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分布面广、地处偏僻、部分企业生产量不稳定、技术水平不高等现状,现对我市暂定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各区县建工局、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初审以及对有资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含暂定三级)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原属雨花台区,后因区划调整为建邺区属地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仍由雨花台区负责管理。
2、凡符合暂定三级资质等级标准(资质等级标准另行通知),取得该资质的生产企业在南京市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3、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试验仪器、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主要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送检并取得检定证书,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必须将生产用原材料按批次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好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档案存档。
4、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性能型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5、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其产品标注完整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日期,并建立生产台账。企业发生停产、转产和恢复生产等情况,必须及时告知所在地管理部门。
6、各地主管部门一年至少应对辖区内企业进行2次检查,根据其生产量核验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品种、规格、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并将检查结果报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备案。
7、对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存在其他质量管理问题的企业,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资质,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对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其资质。
8、对无资质或者挂靠他人资质进行生产、销售的企业以及出售、转借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