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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关于印发《泰州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苏]关于印发《泰州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A14315000-2004-006
文件编号:泰建招(2004)9号
产生日期:2004-9-12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建招[2004]9号

 海陵区、高港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区各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泰州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泰州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商改发[2003]341号、泰政发[2004]66号文精神,规范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活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和建设部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建制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单项供货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预拌混凝土招标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预拌混凝土单项供货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

      第三条  市区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下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下称散装办)的监督管理,严禁场外交易。所辖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 二 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招标一般应在工程施工招标前进行,预拌混凝土通过招标确定的预拌混凝土中标单价及数量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列明,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及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的依据。经招标确定的预拌混凝土的单价及数量,招标人、投标人及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编制单位不得调整。

      第六条  招标人在办理预拌混凝土招标事宜时须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如实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预拌混凝土的性质及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日期和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的规定等;

      (二)预拌混凝土标号、数量、技术参数、最大日供应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供应方式、验收方法等;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 评标定标办法;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量和提交形式;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在经营业绩、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企业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组织供应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各自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财物礼金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宜采用附件的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对价格、质量、组织供应方案、用户鉴定意见、企业实力及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经评审得分最高投标人的应当确定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预拌混凝土指导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预拌混凝土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分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散装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供货过程中每月五日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散装办提交上月所有供货用户的意见反馈表(须加盖用户单位法人章),报送的上月供货用户意见反馈表作将为本月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上月用户意见反馈表的投标人,在本月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酌情扣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指导价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测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泰州市预拌混凝土招标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60—80分)

    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得最高分,高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的,每高出1%扣1-3分(用插入法计分)。

    2、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5分)

    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主要考核下列六方面:

    (1)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企业生产运行正常;

    (2)试验室达到相应的生产资质要求,相应设施、设备、检测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3)试验员有岗位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理论水平、操作能力;

    (4)各种记录符合规范要求;

    (5)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安全;

    (6)实物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

该项打分设优(5分)、良(4分)、中(3分)、差(2分)四个等级,以散装办每月5日前提供的质量管理水平检查通报为本月评分依据,

    3、预拌混凝土供应方案(10—15分)

    (1)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供货数量及期限要求,有相应的供货服务承诺和保证措施,并切实可行。(3-5分)

  (2)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能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科学的试验方案,并拥有必需的技术资料。(2—3分)

    (3)有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交底书或施工注意事项,做到清楚、明白、合理、可行。(3—4分)

    (4)混凝土运输、泵送、剩余生产能力的平衡调度等要求。(2—3分)

  4、上月用户意见反馈情况(5—10分)

   提供的上月所有用户意见反馈表中每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未按时报送的每有一项扣0.5分,应提供而未提供的每有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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