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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若干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若干规定

                                                 佛交[2004]240号

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目前,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已进入一个高潮时期。工程建设需要大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但因我市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供应商的技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现施工单位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为加强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推动合格商品砼和预制构件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我局根据交通部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注意收集和总结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设,并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修正。

                                 佛山市交通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 有关规定,遵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佛山市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 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凡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进行竣(交)工验收。

第三条 混凝土包括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预制构件为不需二次加工、可直接安装的成品构件(包括预制梁、预制桩、预制管涵、路缘石等)。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供应商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包括: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试验室考核证明材料等;若供应商上述资质不全,则其提供的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均不能视为“商品”,须按照施工单位租赁供应商机械设备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所有试验检测(含原材料检测)、验收项目及其频率按自拌、自制方式进行,供应商的试验资料不进入竣工档案(仅作为施工过程控制的参考资料)。

第二章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当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造成质量事故时,只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供应商的责任追究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抽检频率按施工单位的 20% 进行,对桩基等隐蔽工程须对各构件水泥混凝土强度至少抽检一组。

第七条 使用 商品混凝土 的程序及要点:

㈠ 施工单位在确定 商品混凝土 供应商前,要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供应厂家进行实地调查,并经建设、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建设、监理单位不得干预正常的采购,若不同意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应将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试验室考核证明材料、生产业绩等材料与外购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㈡ 施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本项目的配合比设计,并对设计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施工单位验证后,报监理审查,经监理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㈢ 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合料的检验频率:施工单位在监理见证取样下根据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100% 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 20% 进行抽检。

㈣ 资料归档:供应商的试验检测资料与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一起归入竣工档案。

第三章 使用预制构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使用 预制构件 的程序及要点:

㈠ 参照本规定第七条㈠中的要求执行。

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㈡中的要求执行,同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中第 9 章的相关要求对预制构件的几何尺寸、外观情况等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破坏性试验(预制桩、预制管涵、路缘石)或荷载试验(预制梁)。

㈢ 资料收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㈣执行。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验收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 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监理旁站下,会同供应商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每个预制构件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供应商应在《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交接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㈠ 出厂检验单(含原材料检验报告)。

㈡ 确认 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类别(含使用部位)、数量和配合比。

㈢ 查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

㈣ 测定水泥 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沥青混凝土的温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水泥混凝土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调整。

㈤ 目测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外观质量。

㈥ 检查预制构件的几何尺寸、外观质量。

  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和供应商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 商品混凝土 进行有见证取样检测:水泥混凝土检验强度,沥青混凝土检验混合料 质量;其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含临时资质) 。

第十条 判定 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 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为:①工地现场验收的《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交接单》;②水泥混凝土强度及沥青混合料质量以三方(供应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见证取样检测的试验结果为依据; 预制构件以 必要时进行的破坏性试验(预制桩、预制管涵、路缘石)和荷载试验(预制梁)的结果为依据 。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供应商必须 积极配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抽检、旁站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十二条 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过程中,监理及使用单位应对其质量严格把关;若发现有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要坚决制止使用,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要求:

㈠ 积极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质量控制。

㈡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不宜采用过多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执行以下要求:

㈠ 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控制的规定。

㈡ 严格按照规定频率进行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现场抽检试验,并对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过程、添加剂情况加以监控,必要时可联合施工单位到厂家进行检查。

㈢ 对于现场抽检水泥混凝土坍落度、沥青混合料温度、外观质量等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和几何尺寸、外观质量及有关试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坚决予以报废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㈣ 对于强度不合格的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合料试验不合格的沥青混凝土实体,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以下要求:

㈠ 应选择资质合格、信誉良好的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供应商。

㈡ 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控制的规定,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抽检试验;加强自检力度,做好配合比复核试验和现场抽检试验。

㈢ 对不合格的混凝土实体应坚决返工;对不合格的预制构件应坚决退货,不得以次充好。

㈣ 施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按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并每年与法定检验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原材料和产品检验的比对验证试验。

㈤ 施工单位应要求 供应商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生产现场时,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次进行验收和检验,并建立记录档案,合格后才能使用;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并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必须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的各项性能指标设置专人进行出厂检验(沥青混凝土必须有拌和温度、出厂温度及各个料仓的用量检查记录;预制构件必须检查其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并建立记录档案;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不得出厂。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产品的质量、供应商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采购)。

第十七条 对有质量问题且经反复强调达三次都拒不整改的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 件供应商,将在全市交通系统内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严禁其进入本市交通建设市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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