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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建[2004]10号文有关条文修改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中山市]中建[2004]10号文有关条文修改说明

      一、原第十二条修改为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所使用的每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附件3)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产品应经本市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其品质质量,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各类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可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设计。

      二、原第十三条修改为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工地现场的交接、验收、见证试块的取样、制作及养护等技术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方依据《供货合同》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检,抽检的频率应不少于GB50204-2002中7.4规定。

      (二)验收时应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送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当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送时间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对运送时间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按国家相应标准立即检验混凝土稠度、拌合物性能等技术性能指标,并予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不得强行使用。

      (三)当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稠度等)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供货、施工方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接单》(附件4)上会签。同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方按相应标准规定取样、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到龄期后的混凝土试块应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送到本市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以此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质量,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稠度等)技术指标以进场验收结果为依据;混凝土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其抽取、制备及养护方法按GB50204-2002中7.4规定;其它质量指标和质量责任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三、原第十四条(一)~(五)修改为

      (一)生产中各种类型预拌商品混凝土每半年一次的产品型式检验;

      (二)生产中的主要原材料品质常规检验,具体为:每个品种水泥每月不少于二次,每个品种外掺矿物材料和外加剂每月不少于一次, 每个品种粗、细骨料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当生产工艺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或技术负责人出现更换时,应及时委托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品质进行检验;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停产三个月后重新生产,其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品质应委托本市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验;

      (五)当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工程使用中发生质量事故,其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品质应由本市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验。

      四、原第十九条第(二)~(四)修改为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生产,出现质量问题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或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五、原第二十二条第㈡将“使用不合格水泥”更正为“使用不合格混凝土”。

      六、附件1中《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第三技术条件中第一、二、三点修改为

      (一)外加剂材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二)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三)混凝土产品所用各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型式应有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六技术管理中原材料管理的第二点修改为

      (二)原材料质量管理

      1、应建立各原材料质量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每批原材料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验或验收并作记录。

      七、附件2中《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三条试验能力中第一、二、三点修改为

      (一)砂、石原材料常规检验:如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使用海砂时要求)、含水率、容重、密度、针片状含量(石)、压碎指标(石)等项目。

      (二)水泥、粉煤灰常规检验:如水泥包括强度(快速)、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比表面积)。粉煤灰包括细度、烧失量、需水比、含水量等项目。

      (三)外加剂常规试验:含固量、密度、PH值、净浆流动度、减水率、强度比、砂浆减水率等项目。

      八、增加附件3《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附件4《预拌商品混凝土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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