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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已成立,为保证混凝土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用户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经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以下几条自律公约:

  一、不接手其他公司已施工的工程。
  1、签订过供应合同后,已打过垫层的工程视为已施工工程。
  2、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论什么原因造成停工的工程。
  3、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方提出调换供应单位而在原供应单位不同意的工程。
  4、只要是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接手以上情况工程前,应及时和原供货单位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二、遵守行业价格标准规定
  1、混凝土价格标准参照建委造价办信息价,结合市场行情由专委会成员单位开会讨论决定。
  2、价格标准确定后,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
  3、价格标准通过后,由专委会成员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4、价格标准自通过之日起各会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三、工程垫资的具体规定
  为防止在工程垫资上竞争进行争抢工程,现做以下规定:
  1、工程垫资原则上以2000M3或±0.000为最高限量。
  2、工程垫资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3、工程每次付款不得低于已施工工程额的80%。余款在主体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对于违规企业的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
  1、对于企业在接工程时是否违规,首先是被侵权企业要及时向行业通报具体情况。
  2、专委会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询问情况予以落实,责令其终止违规行为。
  3、经查询通报不符者,由专委会向通报单位讲清情况,消除企业之间误会。
  4、经查询确有违反行业以上规定行为的,专委会规劝其企业自行改过,否则专委会对其违规行为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制裁。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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