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乐成、柳市、虹桥、北白象四大集镇范围内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自发文之日起,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砼标号C25以上(含C25)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其他乡镇有条件的也应积极推广使用。
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确定投资和编制预算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疑土作价,发展和改革部门也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确定投资规模,工程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均要说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遇特殊情况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混凝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且报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在现场拌制混凝土。
四、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准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推广活动;预拌混凝土除在生产企业内留置试件外,运到浇筑现场时,施工企业亦应随机取样留置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其质量争议由工程质监部门作出裁定。
六、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市公安交巡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给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办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八、对干扰、阻碍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