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及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市场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在顺德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和经区建设局同意备案的区外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企业信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 企业信誉的记录与公示
第四条 企业信誉档案的内容包括优良记录、不良记录两方面。企业信誉档案的公示内容包括:信誉档案主体名称、优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内容、公示时间。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的保存期均为3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优良记录包括:
(一)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
(二)企业通过IS0体系认证及通过认证复查;
(三)企业的优良业绩;
(四)获得市或区政府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包括技术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誉评分在60分以上。
企业优良记录以有关文件和公告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不良记录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违反供货合同约定、不守诚信的行为,包括配合比设计资料造假或不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配合比要求的产成品等行为;
(五)被业主投诉所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的。
(六)受到建设行政处罚;
(七)企业信誉评分在60分以下。
企业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区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书”、“顺德区建设局不良行为认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区建设局职能科室和质监站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能对企业信誉档案的内容进行管理,同时报局备案,经认定的企业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载入企业信誉档案并通过适当的媒体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建设局网站查询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制构件企业的信誉档案。
第八条 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信誉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记录错误或失实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三章 企业信誉考评办法
第九条 企业信誉档案的考评,是对企业资信的综合评估。同时,亦为社会对企业的认知和评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企业信誉档案考评内容分为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计分项目由企业生产管理各动态要素构成,具体考评内容见附件。
第十一条 企业信誉档案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按得分值高低依次为:
1、优良信誉企业:信誉档案考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合格信誉企业:信誉档案考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
3、不合格信誉企业:信誉档案考在评分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企业信誉档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1月份,评定结果及时公布。
第四章 企业信誉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信誉等级的评定是区建设局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制构件企业进行行业诚信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十四条 对被评为合格信誉等级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实施常规管理。
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不合格信誉等级的企业将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信誉等级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告;
(二)通报批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责令企业设立专门整改小组,进行内部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设局资质管理科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制构件企业信誉档案的备案管理,建筑业管理科、区质监站负责企业信誉档案的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