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铜政办〔2006〕2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政发[2003]341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及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二、铜陵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主城区以外工程项目鼓励使用商品混凝土,铜陵县城区范围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条件限制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合格证,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
六、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定额站)按月公布,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
七、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及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八、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其参评一切工程奖项的资格。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商品砼搅拌运输车、泵车和散装水泥车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保证其在市区内的正常通行。上述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视同市政专用车辆,免交有关费用。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