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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加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连云港]关于加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筑工程已广泛应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为加强我市管桩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特作如下要求:

      一、所有管桩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生产。

      二、管桩产品须到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用于工程。

      三、管桩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企业资质年检前建立健全专项试验室,专项试验室的基本条件应符合苏建管质(2003)49号文的规定。试验室应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进行检测。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省建设厅核发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各管桩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具有程序控制的离心机,具备先进的电子计量设备和微机控制手段,计量器具须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定期检定,并应对主要设备要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五、管桩生产企业应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

      六、各管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出厂的管桩质量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七、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运作有效。
      1、管桩生产企业要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场记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产地、批号、进场数量、产品合格证书等)。原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且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的批量经有省建设厅核发资质的检测机构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生产管桩所用的砂应过筛,石子应清洗,保证砂、石的质量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塌落度,每班至少两次,并做好记录。
      3、在混凝土配合比相同情况下,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应同时制作三组试件。其中:一组试件检验预应力钢筋放张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与管桩同条件养护,检验管桩出厂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一组试件蒸养脱模后再转入标准养护,检验28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必须和生产的管桩相对应。
      4、同产品、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连续生产30000m或四个月内不超过30000m时,应进行一次抗弯性能检测。连续生产100000m或六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100000m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5、管桩出场前混凝土应达到100%的设计强度,同时锤击管桩满足混凝土龄期大于14天和静压管桩满足混凝土龄期大于7天的要求。
      6、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出厂管桩进行质量检验,管桩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并应附有该批产品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砼试块试压、抗弯性能等法定检测报告。
      7、管桩生产企业对管桩出厂应有详细记录,应记录何时生产、何时出厂、用于何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数量,该记录应作为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八、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桩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应查验管桩产品的登记备案证,仔细核查钢筋、水泥的复试报告、砼试块的试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并记录管桩生产企业及管桩进场时间和数量。监理单位要对管桩的出厂龄期进行重点核查,对于龄期和外观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施工,对于问题严重的或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应当及时上报市质监站。

      九、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范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对管桩进行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检测的数量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各桩基检测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操作程序,如实反映桩基质量情况,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市质监站,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质监站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十、市质监站在基础工程验收时,要加强对管桩质保资料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情况的检查,对于未按规范要求的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测的将不予验收。

      十一、委托市质监站负责对管桩生产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管桩生产厂家的质量监督检查,重点对生产设备、工艺及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原材料复试、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试块留置情况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每个月质量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要发布检查情况通报。

      十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不定期对企业试验室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检测的批量、质量及原材料质量情况,定期组织钢材、水泥、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的比对试验。并将抽查和比对情况进行通报。比对试验不合格的企业专项试验室,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原材料必须全部委托有省建设厅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十三、市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或管桩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将不允许其管桩用于工程,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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