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南岳区建管局(站),各质量监督机构,市城区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创建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是指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施工地点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 在我市行政区域(含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框剪、框混等以混凝土构件为主要结构的工程或楼层达到十层及以上砖混结构或混凝土总用量达到 100 立方米及以上的各种结构或一次混凝土用量超过1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砂、卵石和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搅拌混凝土。
市城区主干道(珠晖区:明翰路、广东路、东风路、湖南路、湖北路、沿江路;雁峰区:解放路、中山南路、蒸阳南路、蒸湘南路、环城南路、湘江南路、黄白路、雁城路、南郊大道、先锋路、天马山路;石鼓区:蒸湘北路、蒸阳北路、古汉大道、船山大道、中山北路、湘江北路、环城北路、五一路、常胜中东路;蒸湘区:船山西路、常胜西路、红湘路)及华新开发区主干道两则50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论规模大小均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物资、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证书和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
六、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含拖泵、车载泵、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凭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开出的证明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发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实行全线全日通行。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号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搅拌运输车辆。
八、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九、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证送至卸料点的混凝土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按规定将该批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受预拌混凝土后,必须按规定在现场留取混凝土试块(含同条件养护试块),并按规定养护、送检。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资料时,应同时附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现场取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
十一、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制定。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综合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和规模化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尽可能降低混凝土产品价格。
十四、从2006年5月1日起,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未完工或新开工工程项目,将不得开工、不得进行验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请各有关单位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